為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改革建筑勞務用工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組織起草《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筑作業的建筑工人,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建筑用工企業應及時采集并上傳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未登記且未經過基本職業技能培訓的建筑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辦法》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建筑企業通過單位和施工現場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實身份信息對其從業記錄、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工作水平和權益保障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適用本辦法。
根據《辦法》,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筑企業違反實名制行為的處罰標準,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條款。
承包企業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員,負責現場專業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登記與核實。
建筑用工企業應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并按時將臺賬提交承包企業備案。
工程監理企業應審查承包企業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系統由全國平臺、各省市縣平臺、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筑工人個人客戶端等組成,各級各類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應統一使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格式和接口標準,并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各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應當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從業記錄、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管理、建筑工人變動狀態監控、投訴處理、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評價、統計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承包企業施工現場應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采集本項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
按照《辦法》要求,建筑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為記錄等。
建筑用工企業應當落實合同中約定的由本企業完成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
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在承接工程的項目部建立統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臺賬。實名制臺賬應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檔案,實行電子打卡的還應保存電子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信息,檔案應按規定期限進行保存。建筑工人進場施工前,應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名冊。
已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無活躍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用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相關不良及良好記錄應予以保留。
《辦法》強調,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各地各建筑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相關部門和建筑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對有關建筑企業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未按規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糾正、限期整改,并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借推行實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建筑企業通過單位和施工現場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實身份信息對其從業記錄、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工作水平和權益保障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適用本辦法。
根據《辦法》,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筑企業違反實名制行為的處罰標準,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條款。
承包企業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員,負責現場專業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登記與核實。
建筑用工企業應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筑工人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并按時將臺賬提交承包企業備案。
工程監理企業應審查承包企業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系統由全國平臺、各省市縣平臺、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筑工人個人客戶端等組成,各級各類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應統一使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格式和接口標準,并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各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應當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從業記錄、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管理、建筑工人變動狀態監控、投訴處理、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評價、統計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承包企業施工現場應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采集本項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
按照《辦法》要求,建筑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為記錄等。
建筑用工企業應當落實合同中約定的由本企業完成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
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在承接工程的項目部建立統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臺賬。實名制臺賬應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檔案,實行電子打卡的還應保存電子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信息,檔案應按規定期限進行保存。建筑工人進場施工前,應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名冊。
已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無活躍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用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相關不良及良好記錄應予以保留。
《辦法》強調,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各地各建筑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相關部門和建筑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對有關建筑企業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未按規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糾正、限期整改,并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借推行實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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